香港仔發生倫常悲劇,一名中年男子,疑不忍患肺癌妻子受癌症痛楚長期折磨,昨在鴨脷洲寓所涉嫌協助她燒炭自殺,將一盆炭放入她的房間點燃,待妻子昏迷後報警,救護員接報到場,將女事主送院搶救,但證實不治,警方初時以為是自殺,但經了解後,以涉嫌謀殺將女死者的丈夫拘捕,警方重案組接手調查。
死者姓陳(五十四歲),生前與姓郭(五十六歲)丈夫及姑仔同住鴨脷洲利民道七號百良大廈一單位,據悉,陳早前被證實患肺癌,需接受治療,癌症痛楚長期折磨她,令她難過不堪,丈夫為照顧她,亦身心俱疲。昨凌晨三時許,郭致電報警,指妻子昏迷倒臥在寓所內,警方及救護接報到場,發現陳倒臥房間的床上昏迷,身旁有一盆燒過的炭。
救護員隨即替陳急救,並將她送往瑪麗醫院救治,惜最終延至凌晨四時十八分證實不治。警方在單位調查,陳的丈夫及姑仔同在單位內,一度以為是陳自己在房間閉門燒炭自殺,案件列作自殺調查,但警方進一步仔細追查後,發現疑有人在事發前曾將一盆炭放置入陳的房間點燃,不排除是有人協助她燒炭自殺,於是將案件改列謀殺,並以涉嫌謀殺將郭拘捕,帶署扣查。
警方稍後將安排為死者進行驗屍,以確定其死因,案件由西區警區重案組跟進調查,探員除翻看大廈閉路電視錄影外,昨晨亦在現場單位搜證,其後檢走一批證物,包括煲、鑊、背囊及藥物等調查。有大律師指出,屬協助自殺還是謀殺案,需根據死者生前是否有要求自殺的意向,但就算屬協助自殺而非謀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卅三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另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卅九章《殺人罪行條例》第五條「自殺協定」,若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