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疑多年漏招,致監察領取綜援及高齡津貼者離港限制的制度形同虛設!當局規定,領取綜援及高齡津貼等公共福利金的人士要符合居港規定及離港時間限制,社署與入境事務處亦有機制核對出入境紀錄,但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發現,由於社署只會向入境處提出相關人士的身份證號碼,若有關人士以身份證以外的旅行證件出入境,便無法查核其出入境的準確紀錄。本報向社署查詢有否「漏查」個案統計,該署沒有提供,僅指本月起已優化「定期核對程序」。
社署自一九九○年初起透過「定期核對程序」,與入境處核實相關市民是否符合居港規定或離港寬限。不過,申訴專員公署曾接獲投訴,指有長者離港幾天,卻被社署列為不符合居港規定,其後社署進一步調查才發現該名長者離港時以身份證出境,回港時卻以其他旅行證件入境,故欠缺入境紀錄。公署認為,個案顯示「定期核對程序」未能準確查核申請人的離港日數,有必要改善。
公署敦促後,社署本月起優化程序,現時已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相關優化措施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
社署回覆本報查詢指,就申訴專員主動調查報告建議該署與入境處進一步加強現行資料核對機制,該署會積極配合。並已於今年一月完成優化核對程序,以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將再進一步優化相關程序以涵蓋由其他國家簽發的旅行證件。
港府規定,綜援申領人必須在港住滿一年,在申請日前不可離港超過五十六天,而離港寬限為每年六十至一百八十日不等,如申領人的離港總日數超過規定,會被扣減資助金額。福利金申請人則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在申請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其離港寬限為三百零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