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投票每人派千元
三名被告包括李林昌(四十七歲)、陳俊成(六十歲)及陳曉彤(三十一歲)父女。他們否認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指他們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四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陳俊成、陳曉彤及陳氏的兩名家庭成員和一名友人提供每人一千元,作為該五人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陳俊成及陳曉彤另各否認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指他們分別於或約於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接受一千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案件編號:ESCC 20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