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圍觀:了解保釋理據 明辨縱暴懲暴

曾幾何時,法治精神是大部分港人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但經過六個月的暴亂,香港人罵法官、燒法庭,法治精神還存在嗎?本人雖不是律師,但曾駐守警隊刑事調查部門多年,以案件主管身份起訴的被告人眾多,相信可以分享一點經驗。近來很多人謠傳暴亂未能平息,是因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本人覺得當中可能有一些對香港司法程序的誤解。

案情複雜性或礙檢控進程

根據警方公布,由六月九日到本月十六日共拘捕六千一百零五人,其中只有九百七十八人被檢控(16%),交由法庭處理,即其餘五千一百二十七被捕人(84%)是由警方有條件擔保或無條件釋放。警方指被捕人可能因案情複雜,各項搜證及調查仍然需時進行,又或有需要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因此未被檢控。

胡亂指摘乏根據且不理性

本港法庭決定被告可否保釋候審,會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主要考慮因素有三個。

第一是被告會否棄保潛逃?一般會考慮罪行是否嚴重、證據是否充分。面對較嚴重控罪,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自然較高,也會考慮被告在港有否固定住址、正當職業、家庭、資產等等,及考慮被告有否曾經棄保潛逃或違反保釋條件。

第二是被告會否干擾證人?一般會考慮被告是否認識證人、以及被告有否能力干擾證人。

第三是被告會否再犯罪?一般會考慮被告曾否干犯同樣罪行、被告曾否在保釋期間犯事、相關罪行是否有重複性。即使控方提出種種理由反對被告保釋,但法庭仍需考慮可否透過保釋條件,令被告在保釋期間減低潛逃風險、減低干擾證人或再犯罪風險。

各級法庭需要處理案件眾多、法律程序繁複,案件每次排期需時數周或數月,嚴重案件審訊期以年計,如拒絕被告保釋,即代表被告在被定罪前可能需要面對長時間羈留。因此法庭需根據法例、每宗案件及各被告不同情況來作出決定。本人認為,隨便批評法庭批准被告保釋候審是不恰當的,在毫無根據底下胡亂指摘法官判決偏頗、縱容犯罪,更加是完全不理性的。

不服判決應循程序提上訴

當然法官也是人,人就有可能會犯錯,控方或辯方如對法官的司法判決不服,可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至於對法官的行為不滿,任何人都可以向司法機構轄下的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作出書面投訴,但是本人認為,無理批評法官,跟火燒法庭一樣,都會損害法治精神。一旦香港的法治精神被破壞,市民不再相信司法制度,讓政治立場凌駕法治,又或讓暴力凌駕法治,文明將會倒退,暴亂更難止息。

司法機構宜及時回應闢謠

本人建議市民應多了解香港法例與司法制度,司法機構亦可應用各種社交媒體平台,發放正確資訊快速回應謠傳。正如一九二四年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Lord Helwart於普通法經典案例中指「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公義不但需要被履行,更須在公眾面前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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