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路案審91天 申訟費又超時

【本報訊】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一月起審理一宗最高刑罰僅為罰款五百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但遲遲未能審完,至高院今年八月向她頒履行責任令,她終在今年十月中審結,並裁定被告無罪。控辯雙方就長達九十一天的審訊互索巨額訟費,法庭上周五(20日)再開庭處理雙方訟費爭議,原本打算用一天聽完雙方申請,結果用了兩天,案件押後至明年三月二十三日再訊。

控方昨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指本案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已入稟法院索取人身傷亡賠償,而被告也並非可信之人,有自招嫌疑。控方又批評辯方過往亦浪費法庭很多時間,故並無理據向控方申索訟費。

辯方律師發言屢遭何官打斷

辯方則回應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亦非技術性脫罪,反而是控方明知證據薄弱仍堅持起訴,辯方理應獲得訟費。另辯方律師侯振輝陳詞時多次遭何官打斷,指他錯誤引述控方的陳詞及並非回應控方陳詞等。

案件編號:ESS 398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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