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於一三年行動中沒收未經批准在政府土地擺放的「法輪功」展品,兩名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及潘蓮花事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去年裁食環署引用的法例給予過大酌情權,不符限制公民自由必須「依法規定」的原則,判學員勝訴。但上訴庭昨判政府上訴得直,指現行法例已提供足夠準則予受影響人士提出爭議,因此不屬違憲。法輪功學員更要支付訟費給政府。
上訴庭指,食環署引用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設立了政府土地管理計劃,授權食環署署長決定是否批准在計劃內的政府土地展示橫額。有關權力既屬酌情權,便意味着不能完全準確預測申請會否成功。上訴庭指,計劃牽涉位置地點不同的地方,以及各式各樣的申請人與展品,因此條文的用字只能概括。在此前提下,現有條文已訂有足夠指引,去規限署長行使權力,申請者亦有足夠指引,去研判或爭拗署長是否濫權。
此外,對計劃外政府土地,法例亦有賦予剩餘權力給地政總署署長。上訴庭認為法例已符合「依法規定」的原則,故判兩名法輪功學員敗訴。
案件編號:CACV 489,49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