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旅遊最怕遇上航班取消或延誤,乘客毫無保障!消費者委員會檢視去年載客量較高的二十間航空公司所列運送條款,包括國泰及香港航空在內的十六家航空公司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甚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故未必對乘客因為航程更改蒙受的損失而負責或賠償。消委會認為,航空公司賠償政策透明度低,而歐美的航空公司受到當地法例所規範,航班延誤時的賠償及安排較亞洲的航空公司為佳,敦促業界切實改善。
是次調查涵蓋十間亞洲、四間歐洲、兩間北美洲、兩間中東、澳洲及非洲各一間航空公司。
現時歐盟、加拿大及美國均有法例規管航班延誤的賠償,航空公司會就航班延誤作出賠償或提供合適的支援。其中,美國以乘客滯留在客機的時間計算,要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特定的支援,加拿大則以最終到達目的地時,延誤多久來計算賠償,由延誤三至六小時賠償四百加元(即約二千多港元),至延誤九小時以上賠償一千加元不等(即約五千多港元)。歐盟方面,則以飛行距離計算賠償,由二百五十歐元至六百歐元不等,即約二千至五千多港元。賠償安排相對亞洲地區的航空公司為佳。
調查發現,有十六間航空公司在條款中都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即有需要時航空公司可以臨時更改。其中國泰更指出如因惡劣天氣或航空交通管制而導致航班取消或延誤,不會承擔或支付任何電話、住宿、膳食或交通費用,但會盡力安排乘客乘搭下一班可乘搭的航班。新加坡航空則提及就未能為預訂機票提供服務會作出補償,每日不超過五十美元(約三百八十九港元),直至能夠提供相應的服務為止。
消委會亦發現有六間航空公司的條款更註明可以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航班安排,另有三間沒有列明會否在更改航班時間後通知乘客,即消費者有機會在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情況下,航班時間被更改。
至於一旦出現航班取消或延誤,航空公司安排改乘其他航班、乘客改期到相同目的地,或可要求退款。但有六間公司列明只有在航空公司可以控制情況下出現延誤,例如航班調配或機件故障等,才可安排退款。調查亦發現消費者透過旅遊網站購買機票,若航班取消或延誤,消費者要透過旅行社申索,有機會增加尋求協助的時間和難度。而若機票屬聯營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航空公司只會以代理人身份出售機票,不會為其他航空公司的運送服務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