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倡外傭在港申索期可受僱

【本報訊】有僱傭團體調查發現,外傭就勞資糾紛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但最終獲賠金額只及其申索的四成,並且平均需時五十八天才解決事件。工會批評本港司法制度未能保障外傭,要求政府修例容許外傭在港提出申索期間可以受僱,並向申索者提供住宿及翻譯服務。

獲賠金額僅申索額四成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於今年二至八月,訪問了三十三位來自菲律賓及印尼的外傭,她們過去兩年曾就薪酬、膳食、交通津貼及回程機票等勞資糾紛提出申索,當中廿五人在調停階段,其僱主願意賠償的金額,平均只佔其申索金額的五成一,及後有十七人不滿,並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其平均申索金額為三萬四千三百元,但只獲判賠償平均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元,相等於申索金額的四成。

調查又指,有十二位外傭向小額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個案平均需時五十八天才解決。聯會主席Phobusk Gasing表示,法例規定外傭終止勞工合約後必須十四日內離港,雖然她們可以申請延長簽證,但期間不能受僱工作,加上要繳付簽證費及食宿費等,面對沉重財政壓力,導致即使獲賠金額較少仍願意接受賠償而不提申索。聯會提出九項建議,包括容許外傭在申索時受僱,減免其相關延長簽證費用,政府亦向申索外傭提供住宿及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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