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中兩人已出獄
三名上訴人依次是警員李潤福(四十八歲)、警署警長葉國良(五十一歲)及商人洪偉明(四十七歲)。他們被指於一四年十月八日至一五年六月七日期間,與不詳人士串謀,使李及葉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地作出不當行為,包括取得調查黃文健之死的相關機密資料及向他人洩露資料等,以換取金錢回報。李被判監三年,葉被判囚兩年半,而洪則被判囚兩年三個月,其中葉、洪二人已服刑完畢。
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在裁定各被告是合謀讓公職人員作出失當行為時,未有列出相對的事實基礎,這屬可供爭拗的上訴理據,故此批准三名被告僅以此理據上訴。
案件編號:CACC 6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