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輝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定義較廣,人員可按法例照樣申請要求截取目標人物的WhatsApp、WeChat及電郵等程式通訊內容,惟只限軟件傳送期間的通訊內容,若已完成傳送或已成紀錄的資料,則不屬條例的範圍。去年違規情況、異常事件、事故的個案則有廿七宗,其中廿六宗已完成檢討。
促提升法律專業保密權警惕
其中一宗個案涉及有人員在處理為「未評估為可能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時,截聽到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但人員認為有關資料屬於目標人物的謊言,故未有向上司匯報該通話。專員認為人員所作的評估屬主觀判斷,應提高對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可能性的警惕,但認為人員的犯錯並非故意。報告續指,由於該人員曾犯類似錯誤,該執法機關建議向他發出口頭警告。
石輝指去年有一百八十三宗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個案,較前年八十三宗大幅上升,但強調未有個案實質取得保密資料。對於違規或異常個案,石稱不見有刻意不理會法定條文或實務守則的情況,亦無發現人員別有用心;大多涉人為大意或不慎,促執法機關要盡力確保不再犯及加強員工培訓。報告期間,執法機關已就個案分別發出八次口頭勸喻、四次口頭警告及兩次書面訓誡的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