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在內地投資所得將可獲豁免徵稅,並且有關豁免更適用於粵澳合作發展基金,以及日後同類型的投資項目;將有效減省澳門在內地投資的稅務成本和提升其回報率。此外,為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方案的要求,議定書同時對《安排》作出修訂,包括以最低標準要求的條文,反映國際稅收規則的發展和變化,避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雙重徵稅的協定在最新範本內容相同。
據指,內地和澳門在二○○三年簽署《安排》至今十六年,讓內地及澳門居民享有稅負公平,優化兩地企業營商環境,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活動發展。兩地先後於○九年、一一年和一六年簽署《安排》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議定書,以優化有關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