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賠償損失

中大之戰、理大之戰都是以暴徒們的失敗告終,遺下的是中大、理大設施的嚴重破壞,修復的費用當在千萬元以上,更不用說暴亂之時兩間大學損失的教研時間,和其後大學聲譽的挫傷。

兩個戰役都有大批中大、理大學生和外來中學生、社會青年被捕,即使捉不到所有參與暴亂、破壞的人,這些被捕者若被法庭證明有罪,便逃不掉損害破壞兩間大學財物的責任,連上走不掉的大學當局和兩間大學的學生會。在政府拘捕刑罰之餘,社會應對他們提出金錢賠償的要求。

大學當局有責,因為校長等縱容窩藏罪犯,且不止於今天,幾年前佔中時期已經開始,而校長們(中大現任校長、上一任校長和理大上一任校長)不是扮作無知視而不見,便是討好學生。結果這幾年的醞釀(實質是有人將大學生加以訓練洗腦作暴徒),形成今天的災難。大學校長及大學的高層管理人員說甚麼以學生為本,卻製造出這麼多、數以百計的暴徒大學生,不需要負上任何責任嗎?

至少在修復大學損毀的設施時,政府應該不准大學動用來自政府的教育經費,大學應自籌經費來作修復,最好是有關的校長和高層們捐出他們一部分工資來支付修復。

兩間大學的學生會都是打砸燒的主謀和執行者,學生會有獨立的財政,因此亦應拿出來支付修復,抵償部分他們造成的損害。大學亦應嚴格監管他們,不准用大學空間來從事暴亂和非法政治活動。事實上,兩間大學的學生會只獲少數學生投票選出,代表不了大學的全體學生,但挾持學生會作出非法暴亂的行為,其他學生應該公開罷免他們,甚至循法律途徑控訴他們亂用學生會的名義和資源。

至於被捕又證實有罪的中學生與社會青年,不可能單負刑責便可脫身,社會及大學應該起訴他們對大學公共資產的破壞,要求他們賠償,成年者由他們自己負責,未成年者由他們的父母負責,因為養不教是父母之責。這些父母實際上是放縱子女打砸燒,怎可以不承擔賠償。這些暴徒大學生、中學生和社會青年以被定罪的作為依據,全體一起分擔兩間大學毀壞的修復費用,無錢便破產,或以坐牢代替,這是冤有頭、債有主,香港社會便是這個主。

若能訂立這樣的原則、標準,其他大學的破壞亦應按此原則來索取賠償。中資企業和其他商戶、商場亦可針對定罪的有關暴徒,要求賠償損失和修復費用。有法必依,有責必究,這才是法治。沒有這樣嚴格的法治,民主只是建立在浮沙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