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抑鬱症多年的物業管理公司合夥人,多次聽到百病纏身且長期臥病在床的母親表示想了結生命,在訂立好遺囑把其遺產留作慈善用途及叫走其家傭後,在家中用菜刀劈死母親,再從十六樓的家中跳樓自殺,惟他最終奇迹地生還。他早前否認謀殺罪但承認誤殺罪,昨在高院被判處兩年感化令。法官認同被告是在判斷力受影響下犯案,但認為被告是暴力及殘酷地殺害母親,即使他是出於好意及憐憫而行事,他亦沒權奪去其母親性命。法官又指被告案發前雖有接受精神治療,但沒向醫生說及他面對的困難,否則有機會阻止悲劇的發生。
控罪指,三十六歲被告李家輝於一七年十月八日在葵盛東邨盛安樓家中謀殺其七十七歲母親廖玉桂。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及精神報告等,指被告自幼已有不同疾病令其情緒有影響,十六歲起已患有抑鬱症,被告一直受抑鬱症困擾,且有精神錯亂,並影響到工作,加上要照顧母親而倍感受壓。
報告指,被告向專家稱是出於憐憫,以及為盡孝道才殺死母親。被告雖知手法殘忍,但認為這是最有效、痛楚最小的方法。不過他又稱如知後果,可能沒勇氣下手。專家診斷他有情緒紊亂,長期的絕望感和罪咎感影響其理性判斷能力,加上其抑鬱問題及照顧母親的壓力導致本案發生。專家認為被告的情緒不穩,自制能力和應付壓力的能力欠佳,雖無嚴重精神問題,不用住院接受治療,但仍需接受心理及精神科的門診治療。
法官指,司法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保障他人生命免受威脅,社會亦期望非法殺人者有適當懲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並非全是因對死者的憐憫而殺母,而是因想終止關顧母親的病況自覺無法好好照顧母親,深感壓力及本身的情緒問題而殺人。
精神科和心理專家亦指出,如有適當跟進,被告重犯機會低,但若他未能了解自身問題,則可能會再犯暴力或自殘。法官考慮過平衡社會大眾及被告本身的利益後,認為判處被告感化令可協助他復康更生,最終判處感化令。
案件編號:HCCC 8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