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荃灣石棺藏屍案續審,首被告曾祥欣昨繼續作供,曾在控方盤問下,自稱全年收入約有七十至一百萬元。惟當主控官問他有否為收入交稅,曾尷尬地說:「我啲收入交唔到稅」,法官提醒他有權不回答涉及刑責的問題,最終曾不願回答沒有交稅的原因。
控方指,曾祥欣為其他住在肇事DAN6單位的人,包括另外兩名被告提供免費食宿,曾猶如眾人的「老闆」,眾人對曾言聽計從。曾否認是「老闆」,但透露他每月支出八至九萬元,包括屋租、請人「食嘢飲酒」及幫女特赦證人「小草」何菱瑜買衫等開支。主控官推算,曾一年收入約一百萬元,曾起初稱不知自己全年收入多少,但最終承認約有七十至一百萬元。
代表第三被告張善恒的律師指稱,張在事發前數天才認識死者,張不知道曾與死者之間的金錢瓜葛。事發前數天,張飲下由曾及次被告劉錫豪提供的顏色飲品,之後一直昏睡,直至事發前一晚張仍神志不清,陪同另兩名被告到觀塘海濱視察環境。
曾的證供指,事發當日張有份陪他買哥羅芳,帶死者到肇事單位。但張的律師指稱,當日張只是陪同曾食早餐,詎料曾預先相約了死者見面。該律師又指買哥羅芳時,張站在一旁,由曾與店員接觸,但曾沒向店員直接說出「哥羅芳」三字,只說了某個化學名詞,而在事發的關鍵時刻,劉用毛巾掩住死者的面,曾戴上手套替死者打酒精針,張大叫:「停!唔好搞死人。」
曾否認有將迷魂飲品給張飲用,反指買哥羅芳時是由張與店員接觸。該律師指,曾威脅張不可將他打酒精針的事告訴台灣警方,否則傷害張的母親,曾否認。
案件編號:HCCC 4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