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特別法庭

因為「反修例」運動多人被捕,現已超過三千人,其中被檢控者亦有數百人,候審案件大量積壓,有立法會議員建議香港法院倣效英國倫敦法庭辦法,用二十四小時輪轉式運作,以增加審案時間。

二○一一年英國倫敦托特納姆地區因警察槍殺黑人青年,引起區內黑人青少年暴動,被捕者眾。因為候審者太多,法庭排期時間拖延太長,於是安排二十四小時輪轉審案,加快法庭運作。這裏且作點註釋,托特納姆位處倫敦市北部,區內有不少來自非洲、加勒比海和世界其他地區的新移民聚居,區內犯罪率偏高,種族複雜,族群關係緊張,稍為出點小事,如果處理不當,很容易演變成大規模騷亂。

當時被拘捕者人數眾多,候審者年齡普遍偏低,十多歲青少年佔多數,被控的罪名多屬輕微,案情並不複雜。一般都是提堂、問訊、認罪、判罪,很少人有爭辯,審訊相對簡單,故能加速進行。

香港司法部門如果採取該議員的建議,模仿英國二十四小時輪轉式審訊模式處理今次的反修例運動案件,是否可行呢?

我覺得反修例運動比托特納姆暴動複雜得多,候審者控罪或輕或重,輕者可能僅被控非法集會、藏有攻擊性武器;重者可能被控暴動、襲警、縱火等罪名,需分開處理。法庭可考慮先把候審者分流,若屬輕微罪行,一般不會判囚禁而只判社會服務令的歸作一類,快速審理;其他案情比較複雜、罪名較重、有法律爭議的另歸一類,或需要安排較長時間處理。如果成功把案件分流,法庭應可加速審訊,減少案件積壓,避免像佔中案件般,拖延三、四年才決定檢控提堂。

另一解決法庭案件積壓的辦法,是恢復太平紳士法庭審案。設立太平紳士法庭審理輕微案件,是昔日英治時的傳統,在英國本土和海外殖民地都一向存在。港英時代曾經因裁判司人手缺乏,案件積壓,遂設太平紳士法庭,如有違例泊車、超速駕駛、不守交通規則、阻街、無牌擺賣、隨地吐痰、垃圾蟲、違例吸煙、市民之間的小爭執一類案件,都可以交由太平紳士法庭審訊。因為這類案件的案情簡單,絕少爭議,很多時都是循例過過場,完成提審、認罪、判罰的例行手續。據我了解,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的,佔了極多這類輕微犯罪案件,沒有太多複雜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

有太平紳士法庭審理輕微案件,裁判法院便可以騰出更多時間,審理案情比較複雜,或者爭議性較大,需參考更多法律條文和案例的案件,有助解決案件積壓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