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外判的物業管理服務供應商,其四名現任及前任經理和主任,為平息一宗職員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誇大他們其中一人的工作經驗,四人先後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當中一名總物業經理另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形容眾被告犯案目的愚蠢,惟相信他們重犯機會不大,判處總物業經理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三人則各被判十二個月感化令。
第一至第三被告依次是林彥橋(四十二歲)、朴麗莉(三十八歲)及羅穎恩(三十三歲),事發時分別是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總物業經理、物業經理及高級物業主任。第四被告徐志豪(三十五歲),是第三被告的丈夫,當時是中海物業物業主任。
案情指,中海物業於一五年六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五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物管服務。根據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三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惟第四被告於同年在只有約兩年相關工作經驗下,獲首被告和次被告推薦晉升為等同「管理監督」的職位。一六年十月,漁護署接獲投訴,指第四被告不合資格升職。次被告擬備調查報告稱投訴無根據,首被告並提議次被告在報告中夾附一封偽造的第四被告工作證明。
案件編號:ESCC 17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