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二十一日「光復屯門」遊行當日,警方截查一名十五歲中學男生,搜出改裝雨傘、改裝行山杖及雷射筆,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至今被還押了七星期。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在裁決前行使修訂權力,修改首項控罪,即涉及管有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成。案件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更生、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庭報告,被告還押候懲。
被告在事發後才滿十六歲。兩項控罪指,被告於九月二十一日,在屯門站交通交匯處的休息室外,管有一支可發射綠光的雷射筆、一支改裝雨傘及一支改裝行山杖。雖然辯方質疑當日警員在沒有警誡下查問被告,並以拍攝的影片作證,但裁判官裁定被告是自願答問,又指被告稱改裝傘是「爛咗」,只是辯白的砌詞。
專家證人指,涉案雷射筆在少於三十六米內接觸眼球,有機會令眼部受傷。裁判官因此相信該雷射筆能傷害身體,把雷射筆由非法用途的工具改指為攻擊性武器,並行使修訂權力,把首控罪修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考慮現場因素,以及被告攜有其他防護裝備,若被告和平遊行示威,不需要持有用於肢體碰撞的裝備,而雷射筆本身非用於照明,故認為被告攜帶雷射筆的意圖是照射警員眼睛。裁判官又稱,該改裝傘能把傘面拉下,露出長四十七厘米的傘柄,使攻擊範圍增加,被告能躲藏在傘後以攻擊警員,並向警員投擲改裝行山杖。
辯方求情指,被告生長於單親家庭,他後悔自己犯事令老邁父親的病情加劇。學校的求情信形容被告非壞分子,更有立法會議員及宗教領袖為他撰寫求情信。辯方又指,被告受不尋常的大型社會活動影響,重犯機會低。現今被告已還押七星期,望法庭判短期即時監禁,好讓被告盡早重返校園以接受輔導。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回應指,此案裁決影響巨大,擔心有可能引發警方濫告。若裁判官在無任何證據和口供下,改控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會成為先例,令警方更容易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濫用條例,肆意控告他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立會議員郭家麒認為判決會造成白色恐怖,因雷射筆是老師、銷售員及天文愛好者的常用物品,法例上無禁止市民管有雷射筆,相關控罪易令市民誤墮法網。
案件編號:TMCC 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