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傭在港懷孕產女,其僱主堅持要她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住所留宿,卻拒絕讓其女兒同住,令她被迫骨肉分離。她遂以自己和女兒代表的身份,於前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在僱主家留宿之規定,不適用於休假時期,亦違反外傭的行動和家庭團聚自由。
本案申請人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由她代表的女兒 Eloisa Valerie Fernandez,答辯人分別是勞工處處長和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人於去年十二月發現懷孕,至今年五月上旬通知僱主,並在六月十四日誕女。她在五月下旬就住宿問題詢問勞工處與入境處,獲回覆她需按合約規定住在僱主地址,就算懷孕與休假亦不例外;對新生嬰兒的安排,則要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
申請人的僱主堅持要申請人獨自在其住所留宿,但拒讓其女兒與她同住。申請人遂向勞工處求助,請求處方酌情豁免要她留宿僱主家,不過處方以她與僱主並無共識為由拒絕插手。
申請人現指,僱傭合約中要外傭在指定地點工作和居住,應詮釋為僅在工作時要在指定地點居住,休假時不應受限。另外,勞工處拒絕考慮豁免規限,亦違反申請人的家庭團聚權和保障兒童福利的國際公約,故法庭應作干預。
案件編號:HCAL 32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