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非洲國家津巴布韋的駐香港總領事館,被指租用灣仔一個住宅單位期間欠租,業主入稟高院向領事館追討欠租八萬元和索償,並要求收回單位。業主稱,領事館締約時已同意放棄行使主權豁免權,而涉案物業亦非領事館範圍,故此國際公約亦不適用。
入稟狀指稱,原告何雪珍及謝強是涉案灣仔堅尼地道鳳凰閣單位業主,於去年十二月與被告津巴布韋駐香港總領事館簽訂兩年租約,由去年十月起把單位租予被告,月租四萬元。原告稱租約包括隱含條款,被告方同意在租賃事情上放棄行使主權豁免權,而涉案物業亦不屬《領事關係條例》所定義的「領館轄區」或「領館館舍」,故為單位簽訂租約,並不屬條例定義的「領事職務」,不受《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限。
原告指被告由今年九月起欠租,至本月共欠兩期租金共八萬元。原告方認為被告的欠租行為,已足以構成終止租約,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支付欠租,及賠償原告因租約完結所致的損失。被告並要把單位交回原告。
案件編號:HCA 19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