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辯稱事主一直沒反抗
廿四歲被告郭灝楊被控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屯門蝴蝶邨兒童遊樂場強姦女子X。控方案情指,失戀不久的X當晚到蝴蝶邨一帶緬懷舊日情期間,被告搭訕並提議喝酒。X喝了兩支後被告帶X轉往案發遊樂場。X喝完第三支酒後,被告撫摸X身體和與X性交,X嘗試反抗及推開被告均不成功。X其後把事件告訴前男友,翌日晚上再遇被告,被告向X道歉。一周後X再遇被告,最終報警。被告自辯稱,X與他性交時一直沒反抗或表示不同意。被告翌日再往找X道歉,因認為與剛認識女子性交屬不應該,他當晚向X道歉,X表現平淡。
案件編號:HCCC 6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