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串謀以假履歷平息投訴 中海物業兩高層認罪候懲

【本報訊】母公司為國企中國海外的物業管理集團中海物業,一五年獲漁農自然護理署判授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惟中海物業四名現任及前任高級職員疑為平息一宗投訴,串謀用假文件誇大他們當中一名男物業主任的工作經驗,四人連同一名清潔公司董事被控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涉事男主任的兩名上司昨在東區法院認罪,兩人獲准保釋至十一月七日候懲,以等候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而裁判官強調所有判刑均有可能。

事發時在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總物業經理的首被告林彥橋(四十二歲)及任物業經理的次被告朴麗莉(三十八歲),昨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林另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辯方求情指,首、次被告因愚蠢犯案,不知案件嚴重性,望輕判。

另一被告自簽守行為

第五被告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李大群(四十四歲),昨則獲撤控,准以一千元自簽守行為一年處理。第三被告羅穎恩(三十三歲)及其丈夫第四被告徐志豪(三十四歲),他們在事發時分別是中海物業高級物業主任及物業主任,二人早前已認罪,並將於今天在東區法院再訊。

案情指,中海物業於一五年六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五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根據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三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惟第四被告徐志豪於一五年七月入職時,只有約廿三個月相關工作經驗,他入職兩個月後即獲首、次被告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該職位等同「管理監督」。

一六年十月,漁護署收到投訴指徐未具備所需工作經驗,不合資格升職,署方要求中國海外調查事件,而次被告擬備調查報告稱投訴無根據,堅稱徐具三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首被告並提議次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夾附一封虛假信件,即偽造徐曾在一間叫「大中華設施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物業監督約七個多月的工作證明,而第五被告則協助首、次被告收發涉案虛假文件。

案件編號:ESCC 177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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