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份發起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的戴耀廷,今年四月被法庭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兩罪成立,被判監十六個月。戴與同案另外被裁定罪成的八人均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戴在獄中服刑約四個月後獲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昨向上訴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希望獲批准於下月離港,到首爾及東京參與法律學術研討會議,但遭拒絕。上訴庭法官麥機智指,讓一個已定罪的人離港,會削弱公眾對執行司法公義的信心,而且戴未能證明他有非常例外的情況,需要法庭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故不准他離開香港。
上訴庭於今年八月,批准當時正在大嶼山石壁監獄服刑的戴耀廷以十萬元現金保釋外出,等候明年二月二十四至二十六日的上訴聆訊,其他保釋條件包括需居於報稱地址及不得離港。他昨日向上訴庭申請,要求准許在保釋期間離港,讓他於十一月中及十一月底,先後到首爾大學及東京大學參加學術研討會議。
戴的代表律師指,連律政司都同意戴棄保潛逃的風險甚低,而且他獲保釋後一直遵守保釋條件,他作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雖然目前暫時毋須教學,但仍有責任繼續研究工作,而參與該兩個會議的主旨,亦正正是他的研究範疇。
不過,律政司代表反對戴的申請,指他未能證明到他處身於特別例外的情況或重大公眾利益,從而要令法庭偏離一般處理保釋等候上訴的做法。上訴庭也認同今次申請沒有特別例外情況,故拒絕戴的申請。
「佔中案」九名上訴人包括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在案中被裁定一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及鍾耀華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成;黃浩銘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成立、李永達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立。
戴耀廷及陳健民被判監禁十六個月,戴在獄中服刑約四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而陳則沒有申請保釋,目前仍繼續坐監;邵家臻與黃浩銘則被判監八個月,他們兩人剛於上星期刑滿出獄;餘下五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CC 12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