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學校費用逾31萬 中學行政主任監禁兩年

【本報訊】石硤尾廠商會中學一名女行政主任,被指挪用學生交給學校的雜費及遊學團費逾三十一萬元,昨在區院被裁定十三項盜竊罪名成立。法官表示,被告雖然想還款給學校,卻從未付諸實行,而且違反誠信,因此判被告監禁兩年。

13項盜竊罪名全部成立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控方無直接證供,去證明涉案的逾三十一萬元必定是被告劉賽華(五十三歲)所偷,但事後校方在被告的個人物品中,找到十一張被告從個人戶口開出的支票及相關文件,而支票的銀碼跟學校的失竊款項相若,顯示被告原本打算向學校還錢,而唯一合理推論,是失款由被告親自處理,故裁定被告十三項盜竊罪名全部成立。

至於被告涉嫌隱瞞校方,她跟學校的食品及傢俬供應商的好友關係。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與供應商的關係,已經達到校方在行為守則中所指明需作申報的程度,故裁定被告相關的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和三項欺詐罪名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罪手法不複雜,更可說是愚蠢,若非她留下支票及文件在學校,未必能證明她與失款有關,而被告於一六年中被校方揭發辭職,她深感壓力。惟法官指被告多年來的不安是咎由自取。

案件編號:DCCC 8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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