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日(9日)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馬鞍山新港城中心一名女客戶服務主任及四名外判保安員,五人獲准保釋,下月再向警方報到。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昨表示,已四次提示會員公司,希望公司因應個別不同物業,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向前線保安員發出相關工作指引,並在合理情況下,不要阻撓警方追捕。有保安員反映,管理層沒有特別指示,僅叫他們「執生」,有工會則提醒前線保安員無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遇突發事應即向上級匯報。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昨在電台節目指,八月中曾與警方開會,引述對方強調嚴正執法,希望物業管理公司的前線人員在合理情況下,不要阻撓警方追捕疑犯。他認為,如警方向前線員工解釋進入商場的合理理由,包括要進行逮捕或懷疑被追捕人士進入商場等,管理公司一般都會放行。
陳提到,過去數月物業管理人員面對不同壓力,有物管公司為員工進行演練,相信前線員工知道如何處理警員進入管理範圍的情況,及有足夠保障。惟有保安員在節目中表示,管理層沒有特別指示,只是叫他們「執生」,直言不清楚如何應對警方在私人場所執法。
另外,工聯會屬會香港護衞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十多名代表,昨午到商場所屬的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位於中環的寫字樓請願。該會認為,若拒絕警方入內是物管公司指示,責任不應由前線員工負責,強烈要求該公司為員工主持公道及呼籲員工按章工作。該會提醒前線保安員,遇上突發事情應即時向上級匯報,保安員無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切勿以身試法,墮入法網,又希望警方在事件上可酌情處理。
警方表示,根據法例,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及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作拘捕。警方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遂自八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員透過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協會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清楚闡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法例。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監禁兩年;或根據《警隊條例》,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