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普通科醫生容建成三年前因未按法例列明的規定保存藥物,被法院裁定違反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規例,罰款五千元。醫務委員會昨就其罪名及當時未有在定罪後廿八日內向醫委會匯報,共兩項專業行為失當進行聆訊,考慮到容已採取補救措施及已吸取教訓,重犯機會低,裁定容專業失德罪成,向他發警告信,在醫生名冊除名一個月,獲緩刑六個月,期間他需接受同業監察。
案情指,衞生署二○一六年五月到容的診所巡查,容當時管有逾四千粒精神科藥物,但衞生署發現他沒有按法例規定的要求記錄藥物,包括沒有記錄藥物供應商的地址、名稱、病人名字及身份證、藥物數量結餘及收據等。最終於同年十一月被法庭裁定違反相關法例,他認罪及被罰款五千元。
容其後未有根據醫生專業守則向醫委會匯報,並在一六年向該會聲明自己沒有任何定罪,至一八年始承認曾被定罪,卻報稱已向醫委會匯報。容去年去函醫委會解釋,自己不知道要向醫委會匯報。從醫三十七年的容求情時指,自己「從來無犯過乜錯」,因日常生活忙碌而在文書工作有疏漏,加上較少用相關藥物,記錄的格式已是多年前所訂,沒刻意隱瞞,現時已根據法例規定格式制訂藥物名冊,並加強監控,他多次表示對事件感到後悔及抱歉,並希望委員會原諒。
委員會提醒,妥善及符合法例要求管有藥物非常重要,因醫生獲法例賦予權力管有藥物,任何醫生只要小心行事,相信遵從法律並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