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接受精神科治療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被告余錦麟(六十五歲)雖然有四十一項案底,但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認罪並且有悔意,加上他自願接受精神科治療,相信他會認真改過自新,因此決定給予他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期間被告須定期向感化官呈交尿液樣本,以確定他並沒有吸毒。
被告報稱在香港仔華富邨任職髮型師。案情顯示,今年一月十三日早上八時半,被告獨自坐在涉案107號線城巴的上層,他聲稱前座女事主的長髮垂落至他的膝頭,令他感到滋擾,因此取出隨身攜帶的髮型鉸剪,剪去事主部分頭髮,被後座男乘客目睹後喝停。事主得悉後亦問被告為何剪她的頭髮,被告說:「你啲頭髮阻住我呀!」
案件編號:ESCC 13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