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廣州居民於二十五年前透過香港註冊公司在觀塘買樓,但他們直至去年獲悉觀塘有舊區重建計劃後,才首度獲悉該公司已於二十一年前因無呈交周年申報表而被解散。他們曾要求公司註冊處恢復該公司的註冊,但處方引述法例規定稱只可處理在二十年內提出的要求,他們認為有關法例牴觸《基本法》,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公司註冊處恢復該公司的註冊。
兩名申請人張瑞琴和曾維,雖然在當年買樓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但他們至今仍居於廣州。入稟文件透露,他們於一九九四年透過涉案的英群國際有限公司,購買觀塘月華街月明樓一個住宅單位。由於他們無香港地址,他們遂借用別人的地址作為涉案公司的註冊地址。他們在買樓後便把涉案公司的事宜拋諸腦後,也不知道註冊地址的業權於一九九六年已易手。
申請人於去年獲悉觀塘有舊區重建計劃,遂翻查土地註冊和公司註冊資料,才知道涉案公司因為兩年無呈交周年申報表,早於一九九八年初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下令解散,而公司註冊處表示只會處理二十年內的個案,故不能將其註冊恢復。
申請人指稱,有關法例條文內所指二十年不應被視為硬性劃線期限。此外,申請人亦指有關規定損害了市民的私有產權,違反《基本法》。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處方的撤銷。
案件編號:HCAL 28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