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於八月三十一日在港鐵太子站的執法惹來爭議,一名男子聲稱於當日在站內遭到警方毆打致受傷,並由父親兼監護人代表入稟區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惟入稟狀並沒有列出他的受傷過程、傷勢及索償金額。
原告是由父親代表的李姓男傷者,被告則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八月三十一日在太子站內遭受到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而有關傷害是由警方毆打及/或疏忽所造成,原告因此向被告索償。原告除了要求一般的損害賠償之外,亦要求被告支付法庭認為合適的懲罰性賠償等。
案件編號:DCPI 316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