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記錄危險藥 西醫除名緩刑

【本報訊】註冊西醫汪育德在一六年被法庭裁定五項未依格式備存危險藥物登記冊罪成,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醫務委員會昨早就事件召開紀律聆訊,判被告從醫生名冊除名一個月,緩刑半年。案情指衞生署人員在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到汪位於香港仔的診所巡查,發現有五種危險藥物未按規定在登記冊上列明供應者的名稱及地址及相關發票號碼,違反《危險藥物規例》第5(1)(a)條及5(7)條。

汪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行醫廿五年並無嚴重犯錯,被告被控時已立即認罪,配合調查,並於同年寫信告知醫委會,事後亦深切反省,並熟讀相關法例,自一五年起不再在其診所內存放危險藥物,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醫委會主席劉允怡稱雖無證據顯示被告不當向病人處方危險藥物,但登記冊容易填寫,未有妥善記錄而干犯罪行是毋庸置疑,念及被告即時採取行動避免再犯,認為他已吸取教訓,故判其停牌一個月,緩刑半年,期間需要接受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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