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程淑儀丈夫、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被指在政府任職期間收取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的利益,因而被廉政公署起訴。二人早前成功洗脫受賄和行賄罪,惟馮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被判罪成,遭還押一個月後,昨於區域法院被判監九個月。而在審訊期間一直神隱的程淑儀,昨首次現身法庭目送丈夫入獄,相反陳婉玉則未見蹤影。
法官判刑時引用上訴庭就曾蔭權一案對判刑的看法,指政府高層有失當行為,嚴重打擊公眾對公務員團隊信任及信心,雖然當中不涉貪污,但無可避免要判處監禁。而本案中馮永業位處政府高位,在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仍處理牽涉陳婉玉的公務,並且持續兩年,打擊公眾對公務員體制的信心,影響公務員團隊聲譽,故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判囚乃合適刑罰。
法官續指,被告以女兒健康狀況作求情,相信他非常愛錫女兒,但認為他早可預期事情曝光後,定會為女兒帶來傷害,亦會知道將失去自由一段時間,而不能照顧女兒。法官更明言,被告並非因與陳婉玉的戀情被判刑,惟被告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
法官重申,被告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且他在庭上作供時,就他在關鍵時刻是否知道陳婉玉與涉案公司的關係公然說謊,意圖隱瞞他的認知,是嘗試逃避罪責。法官認為被告的職位相較曾蔭權為低,但在公務員體制中依然是一個非常高的職位,故合適的判刑起點為十二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過去多年間對社會作出頗大的貢獻,故給他減刑三個月,最終刑期為九個月。
五十五歲的馮永業被指於○四至○六年期間,負責審批與陳婉玉有關公司的航權等申請時,隱瞞了在他購買羅便臣道雍景臺一個值逾千萬元單位中,是由陳替他付五十一萬元臨時訂金,他明知身處利益衝突仍然處理與該些公司有關的公務。馮本來與六十三歲的陳婉玉分別被控受賄及行賄罪,但法官接納兩人以情侶關係作辯護,馮因為協助陳投資物業獲利,陳跟他分享利潤,而剛巧當時陳替馮支付雍景臺單位的五十一萬訂金,才拿來抵銷,故此判處二人賄賂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