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被捕
原告方仲賢在入稟狀指,他在今年八月六日晚上七時行經深水埗鴨寮街,遭數名警員毆打及拘禁,並因此受傷。涉及的警務人員包括警員黃繼霈、警署警長林發建、警長夏偉基及警員黃漢鋒。當時,該數名警員在他手持膠袋內,找到數支未入電芯的雷射筆。儘管他已作出解釋,但該些警員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為理由將他拘捕,且將他扣押四十六小時後才無條件將他釋放。
入稟狀續指,涉案警員隸屬警隊,受到警務處處長監管,他們對原告的毆打及折磨,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求法庭下令警務處處長對他作出一般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PI 30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