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官斥廉署錄口供不當 婦涉呃禁區紙脫罪

【本報訊】無業女子被指訛稱居住落馬洲,分別於一五年十月及一六年十月涉嫌誘使警務處向她發出邊境禁區紙,並向港鐵申請「羅湖/落馬洲特惠乘車計劃」優惠,詐騙共約兩萬五千元車資。她被廉署控以四項欺詐罪,惟案件經審訊後,法庭昨裁定她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批評控方證據非常薄弱,而廉署人員為被告錄口供時作出引導性提問,直到被告說出廉署所期望的答案便即「收筆」,做法有欠公允,故判被告無罪,又下令控方需支付訟費給被告。

具引導性提問 證供不獲接納

證供顯示,涉案女被告劉昌玲(四十歲)持香港身份證,但經常往來中港兩地。控方指稱,案發時她居於打鼓嶺一個私人屋苑,而非居於羅湖及落馬洲附近禁區,因此不合資格向警方申請禁區紙及向港鐵申請特惠車資。

裁判官指,被告除了打鼓嶺住址,自一三年已在落馬洲料壆村租了一個床位,而且當時料壆村已不屬於禁區範圍。此外,被告能夠提供租約,亦有真金白銀支付租金連雜費,所付金額甚至多過控方指稱所騙的車資,因此裁定被告並無不誠實詐騙的意圖。

裁判官續指,廉署人員與被告會面時,反覆問她是否住在料壆村,被告起初回答住在料壆村,及後表示較少住在該處,最後回答「無住」在該處,廉署人員一聽到被告說「無住」後便「收筆」,沒再給機會她解釋,被告操普通話,對廉署的提問可能不理解,法庭拒絕接納被指是她作出招認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亦不覺得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故批准辯方申請,判控方需支付被告訟費。

案件編號:FLCC 52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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