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卅七歲平面設計師涉嫌於六年前與一名小學女生一同搭巴士時,捉着女生的手隔褲放在自己下體上,他於五年後再邀女生到他家中,期間涉要女生替他手淫和強吻她。涉案設計師被控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三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明言被告跟細他廿多年的小學女生交朋友,更趁妻女不在家時邀她上門單獨相處,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女童證供有疑點,只能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被告方世琦,原被控兩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法庭裁決時指雖然案發時女事主X年僅十歲,未必懂得應對或反抗指稱的侵犯行為,不過兩人重遇後X不但沒無視被告,反而主動聯絡他,更應約到被告家與他單獨會面,表現不符不快經歷。
法庭亦留意到X作供之神情,認為她聰明且意志堅強,勇於發聲要求澄清問題,甚至與律師爭拗,實難明白當時何以未能對侵犯說不。至於兩人重遇後發生在被告家中的事,法庭同樣認為據X所述被告並非突然施襲,而是逐步得寸進尺,X說她很早便察覺「瀨嘢」,她有很多機會拒絕甚至離開,但她始終沒出聲,甚至繼續打機。
據X證供,她讀小學期間,因乘巴士認識同車的被告並成為朋友。在二○一三年十一月某天,她受邀與被告同坐上層車尾座,被告突然拉她的手,隔着褲放在被告下體上。她至一五年升中學前仍會在巴士碰到被告,類似事件至少發生五次,但她仍答應與被告交換電話號碼。到一七年被告發短訊約她,她在去年二月十日上被告家,被告先脫去她的襪,要她替他手淫令她手沾精液,並強吻她額頭。
案件編號:DCCC 3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