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民事案件數量近年有上升趨勢,源於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案為甚,故政府擬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以精簡法庭程序,令案件的處理更為便捷,例如容讓只有兩名法官的審理針對拒絕批予許可而提出的上訴,同時推動更普遍地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以及毋須進行口頭聆訊時,法官有權根據書面材料裁決,而不需於上訴庭實地現身開庭等。
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去信司法機構指出,任何精簡司法程序必然會對訴訟人不利,而相比於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只有兩名法官的上訴庭某程度上降低了其公平性,而司法機構昨日回信指無法同意有關觀點,指除非只有兩名法官的上訴庭一致裁定上訴人勝訴,否則實質的司法覆核申請便不可繼續,相反,若兩名法官未能達成一致裁定,上訴方可申請在三名法官的上訴庭就案件重新進行爭辯。
司法機構表明,上訴程序是重要保障,而申請人的上訴權利不會受是次修訂建議的影響,又指通過提升法庭效率和適切地精簡程序,更有助訴訟人尋求司法公義,強調不論是在三名還是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修例建議均不會影響各法官在法律程序進行商議時所採取的高度公平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