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毋須理由拘押一年
資料顯示,《緊急法》早於一九二○年代訂立,此法例的應用,較多人知悉是六七暴動之時,當年港英政府曾以此法頒布多項緊急法令。
其中包括三個人以上聚集,亦可以控以「非法集會」、警方有驅散集會的權力,禁止煽動性廣播及張貼煽動性標語等,更可以在毋須理由的情況下,下令拘押犯人達一年之久。
現行條文可沒收財產
而現行《緊急法》條文亦有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廣泛權力,可對刊物、文字及通訊方法等進行檢查外,亦可管制物資的海陸空運輸、進、出口及生產,亦可沒收財產,並對違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