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音樂導師被指收受回佣,分別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但他們在裁判法院受訊後,全部都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但於早前被駁回上訴,現打算就其中一案提出終審上訴,並向原訟庭申請前往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原訟庭法官昨頒下判詞,接納該案涉及重大法律觀點,故批出證明書。不過,法官表明,其實該四宗案件均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但卻不明白律政司為何只就其中一宗案件申請證明書。
律政司選擇針對答辯人趙鶯的案件提出終審上訴。律政司指稱,原訟庭法官在審理該案的上訴時犯錯,法官在解釋《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就代理人及主事人的涵義上,將兩者關係的產生不當地局限於商業層面。
律政司認為釐清該例的涵蓋範圍委實重要,因對市民大眾的利益和福祉具舉足輕重的影響,當該些音樂導師於教學以外的時間安排學生選購樂器,是否構成他們與學生家長之間有即席或臨時受信關係,是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HCMA 1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