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食環「無睇法例就告」

元朗錦綉花園的fusion超市,被指去年十二月出售羽衣甘藍和大蒜時,未有按規定在包裝上標示保質期,被控一項「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的傳票控罪。該案經審訊後,昨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蔬菜屬新鮮食品,可獲法例豁免,裁定被告公司無罪。辯方申請訟費,但控方反對,裁判官直斥控方:「法例寫明豁免,你告之前唔係應該睇清楚法例咩?」最終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案件早前開審時,被告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同意沒有在涉案蔬菜上加上標籤,但辯稱該些蔬菜是新鮮食物,法例上應獲豁免。控方則認為,該些蔬菜曾冷凍處理,不算是新鮮食品,故案件爭議點在於「新鮮」和「冷凍」是否互相排斥。

引字典解釋「新鮮」及「冷凍」定義

裁判官昨裁決指,根據《牛津字典》,「冷凍」的意思是將物品放在與室溫有很大差別的地方,但該物品卻未至於結冰,故裁定冷凍蔬菜無疑經過冷藏。此外,《牛津字典》亦有解釋「新鮮」一字,即「未經人工防腐處理,又未因時間流逝而變壞,可保持原有品質」,故裁定案中蔬菜附合上述定義,是新鮮食品。

而「新鮮」和「冷凍」是否可以並存,裁判官引用生活例子解釋,指由澳洲引入的車厘子,或由歐洲入口來港的生蠔,運送期間必定經過冷凍處理,但消費者享用時,也會視車厘子和生蠔是新鮮食品,而海關也不會因商家聲稱該些是新鮮食品而檢控商家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故裁定「新鮮」和「冷凍」可以並存。

指若控方立場正確 將現荒誕情況

裁判官直言,若控方立場正確,將會出現一個荒誕情況:在一個天氣寒冷,室溫只有攝氏四度的日子,店家若將涉案蔬菜放在普通貨架上,便不會被起訴,反之若店家將菜放在溫度比室溫更高的冷櫃內,反而會惹上官非。裁判官認為,若立法者認為冷凍蔬菜並非新鮮蔬菜,應會清楚列明,免令市民誤墮法網,但現行法例並沒有如此定義,存在疑點下判被告無罪。

辯方獲判無罪後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控方已證明所有犯罪元素,法庭曾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裁判官聞言反問:「法例寫明豁免,你告之前唔係應該睇清楚法例咩?」控方解釋涉案蔬菜確實曾經冷凍處理。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亦非因技術原因獲判無罪,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另外,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回應查詢時表示正研究法庭的判決。

案件編號:FLS 433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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