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縱火案 控方三證人認出「老鼠」

【本報訊】灣仔警察總部外及跑馬地分區警署於今年六月七日的短短半日內,先後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警方事後控告綽號「老鼠」的二十五歲無業男子莊鑫淼兩項縱火罪後,案件昨在東區法院再提訊,控方指案中雖無目擊證人,但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

聲稱遭警冤枉 可用10億保釋

被告則指自己有不在場證據,稱自己遭警方冤枉而陷黑獄,更聲稱可用十億元保釋。裁判官下令將被告繼續還押監房看管,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二日再訊。

控方昨指,一名休班警員、一名便利店職員及一名油站職員已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休班警曾在事發後駕車尾隨被告車輛並看到車牌,而另外兩人分別認得被告事發前曾買啤酒及入油,警方在被告車上檢取的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氯胺酮,運輸署亦確認被告是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警方爆炸品處理組及消防處化驗過現場檢獲物品,證實含有助燃劑。

控方稱,目前尚需時檢查被告三部手提電話、他在事發時穿着衣物與現場檢獲的證物,包括玻璃碎片的DNA校對等,又指事件雖暫無目擊證人,但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故反對被告保釋。

拒絕律師代表的被告昨聲稱,他於事發時正落樓買飯,回家時尚未發生跑馬地警署事件,卻已有一隊警員在其住所大堂守候,他獲保安通報而未回家,連累保安也被捕,而同日稍後他在北角一大廈被捕及遭警員毆打。被告強調自己「100%唔係縱火疑犯」。

案件編號:ESCC 14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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