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負責監督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工作的警長,以缺錢交稅等藉口,先後兩度向一名月入八千多元的保安員借錢應急,共借得四萬元,但被他拿去賭錢輸光。該爛賭警長早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昨在觀塘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被告身為資深警務人員,理應知道要有操守,但因被告在案中的行為不涉警隊職能,而他曾獲上司嘉許,加上屬初犯和認罪,決定輕判社服令。
事發後已退休的被告梁錦輝,被控身為警長,於去年一月十二日及二月二十一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定許可,接受一名女保安兩筆分別三萬元及一萬元的借款。
被告於一九八二年加入警隊,在警隊工作期間獲嘉許一百四十次,事發時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他早前求情稱,他因工作壓力而沉迷賭博,而臨近退休的不安更使他犯案。
案件編號:KTCC 17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