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倘受催淚彈影響 律師:有證據可索償

警方首次於半開放式空間施放催淚彈,煙霧困在室內難以消散。除了無辜市民被牽連,不少商戶亦同遭殃。法律界人士指出,受催淚彈影響的商戶及市民可向警方索償,惟需提供充分證據。

需證明無參與示威

警方早前於港鐵葵芳站施放催淚彈,有店舖事後處理受污染的貨物或全數銷毀。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商戶因警員執法期間導致貨物損毀,商戶有權向警方追討,但在追討過程未必「輕鬆」,如要翻查閉路電視搜證。若是個別警員造成貨物損毀,於過去不少警員執法時沒展示警員編號及委任證的情況下,商戶難以斷定對方身份,增加追討難度,故認為商戶應統計財物損失的程度,及評估追討難度,再決定是否展開追討。

陸又指,市民如因催淚彈而感到不適,需隨即求醫,如醫生能證明因催淚彈的化學物質而導致眼部疾病,市民可從民事訴訟,向警方或政府索償,惟當事人需證明自己沒有參與示威活動。陸續指,若催淚彈不幸射入民居,令家具損毀,市民可以拍下現場情況,並為家具進行化學分析,便能證明是否受催淚彈所影響,以便作日後索償證據。

陸又提醒市民,如警方施放催淚彈前,曾向居民發出警告,呼籲他們關窗,而居民沒有關窗而受影響,則會提高索償難度,因居民有責任跟從警方指示,把風險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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