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監督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工作的警長,以缺錢交稅等藉口,先後兩度向一名月入八千多元的保安員借錢應急,共借得四萬元,但卻拿去賭錢輸光。警長昨在觀塘法院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後,求情稱自己在警隊三十七年,曾獲嘉許一百四十次,但因工作壓力而沉迷賭博,臨近退休的不安更使他犯案。裁判官准被告保釋至八月十九日,以待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會判被告入獄。
現已退休的被告梁錦輝(五十五歲),於一九八二年加入警隊,事發時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控罪指,他身為警隊警長,於去年一月十二日及二月廿一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定許可,從張碧珊處接受兩筆分別三萬元及一萬元的借款。被告早前在首次提堂時表示想認罪,但法庭認為應控告他罰則更重的貪污罪,把案件押後再訊。控方考慮過後,昨回覆法庭指受證據所限,原本的控罪最合適,法庭表示理解控方的立場。
辯方求情稱,被告服務警隊時一直勤力盡責,受嘉許達一百四十次,但他在二○○○年起因為工作壓力沉迷賭博,一度影響家庭經濟,幸得妻子支持家庭。不過,之後被告仍用私己錢去賭博,臨近退休的不安,令他更不能自拔才會犯案,事後獲妻子替他繳回相關稅款及還清債項,而涉案保安亦表示借錢予被告是因交情而非受到壓力。被告雖已退休,但政府仍然有權削減或取消他的退休金,現時他已經深感後悔,正積極戒賭,且無機會再犯。
控方案情指,被告職責包括監督外判保安公司的保安員及分配工作給他們,張是該外判公司的保安員。去年一月十二日,張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停車場遇見被告,被告聲稱翌日要交稅,要求張借出三萬元,張遂按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的馬會戶口。該戶口結算單顯示,在張存款之前,該戶口結餘僅剩六元九角。
在張存款後,該戶口有一百二十四次投注紀錄,並有一筆二千元提款紀錄。去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告聲稱急需用錢,再要求張借出一萬元,張答允。在這次張再存款之前,被告的馬會戶口僅餘十二元。被告其後共還了兩萬五千元給張。去年五月底,張向被告追討尚餘欠款,但不得要領。去年六月初,張知悉被告打算外遊,遂向被告的上司舉報。
案件編號:KCCC 17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