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五十二個政府部門的「休班公務員」,八月二日發起「公僕仝人,與民同行」集會,就香港當前局勢表達個人的看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於前一日向全體公務員發信,表示絕不認同同事以公務員名義發起或參與政治集會和罷工,或使外界誤以為他們是代表所有公務員或所屬部門,令人覺得公務員與政府對着幹,製造政府內部分化和矛盾。政府發言人同日亦發表聲明,指公務員必須盡忠職守、堅守法治,確保他們的行為不會妨礙以專業、公正的態度執行職務。聲明又指,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保持政治中立,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
異哉所謂政治中立!港英時代已經有所謂政治中立原則,除了規範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不能受個人政治取向的影響,亦嚴格限制公務員捲入中國政治的紛爭。至於今天特區政府的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有了政治任命主要官員制度後,政策局局長並非公務員,親中政治立場鮮明,負責執行政策及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還可以政治「中立」嗎?「公務員必須保持政治中立,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這句話很有問題。這不叫「政治中立」,而是政治效忠。
「政治中立」語意模糊,應該用「行政中立」四字比較清晰確切。以台灣為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之後,政府於二○○九年制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讓公務員對於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及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法律依據可以遵循,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並且公正執法。即是說行政層級系統中的公務員對於政治事務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不參與政黨政治,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更不介入政治活動與政爭,與政治系統保持適度的分離,有利於行政事務系統順利推動,以維持社會穩定。
參與集會的「休班公務員」以匿名方式發出聲明,反駁政府的說法,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公務員與一般香港市民均享有集會和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公務員守則》第3.8節也訂明,公務員以私人身份加入政黨或參與政黨活動時,必須遵守當時適用於公務員隊伍的相關規例、規則和指引,認為公務員在公餘時間表達個人政治立場、參與集會和罷工,絕無違反《公務員守則》,亦同時受《基本法》保障。
公務員以專業知識技能執行法律規定的任務,休班時以個人身份對時局表達意見,這是基本權利,不能剝奪,政府卻色厲內荏高姿態打壓。公務員之離心離德,究竟孰令致之,林鄭政府並沒有反躬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