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私人屋苑「丹桂軒」業主立案法團一名男秘書,於前年向業主、法團委員等披露時任法團女主席是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他事後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罰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他昨在高院上訴要求撤銷其定罪,聲稱自己沒有犯案動機,指作出披露只會「救咗對方」,但法官卻不同意,指他作出披露也可是想「攞威」,法官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書面判決。
上訴人吳沛泓昨沒有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表示,他被指透過電話短訊披露主席受查當日,廉署仍未通知他會否立案,故他當時不知道是否不可作出披露,而且他根本沒有動機向他人作出披露,因他作出披露只會「救咗對方」。法官卻反駁指,控方不需要證明吳的動機,控方只須證明他確有干犯此控罪的罪行元素。法官亦指吳披露此事不一定會「救咗對方」,他可以有很多原因而披露此事,例如想「攞威」,吳亦從無出庭作供讓原審考慮其說法。
案件編號:HCMA 51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