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翌晨酒氣未過
涉案被告黃凱寧(四十四歲),報稱文員。案情指他在今年五月廿四日早上七時許,駕車駛經荃錦公路往荃灣方向時遇警察路障,他接受「吹波波」呼氣測試時,每一百毫升呼氣中含酒精三十二微克,超過法定上限十微克。被告在約一小時後,於荃灣警署接受正式測試,發現其呼氣中酒精含量亦有二十三微克,較法定上限高一微克,故被落案起訴。
控方指被告並無刑事紀錄,但有一項不類同的交通紀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在會計界任職,月入約三萬元,他要負責照顧年老父母、妻子及一對讀中學的子女。辯方又強調,被告其實是在案發前一晚喝過酒,不料直到早上仍然酒氣未過。
案件編號:STCC 283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