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運輸工人連同另外三名年輕男子,於前年一月在大圍新翠邨商場的公廁內,要自己的女友輪流為他們四人口交和性交,之後再威嚇她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否則她會被車撞或被綁架,她在事發後半年才報警求助。該四名男子已承認非禮、對十六歲以下女童作猥褻行為及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合共十罪,昨日交由高院法官判刑。法官表示,他很難想像一名女孩子會與四名男子先後在公廁性交,事件已近乎強姦,決定先替其中兩名被告提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本月三十日判刑。
四名被告依次是莫子軒(二十一歲,運輸工人)、陳浩賢(二十一歲,職訓局學生)、林永聰(二十四歲,健身中心接待員)及鄭栢杰(二十六歲,餐廳廚師)。女事主在案發時是首被告的女友,她當時年僅十二歲九個月。
案情顯示,前年一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許,X與四名被告一同在新翠邨商場平台飲酒傾偈。至翌日凌晨二時,眾被告提議一同去廁所,X走進商場女廁,第四被告尾隨她進入女廁,並「揸」她胸部及摸其臀部,並把她推進男廁。第四被告把X推入廁格,要X替他口交及性交,次被告則爬上廁格頂「觀戰」。第四被告離開廁格後,第三被告隨即進入廁格,要X替他口交和與她性交,首被告此時亦進廁格,並在X替第三被告口交時與她性交。之後輪到次被告進入廁格,要X替他口交及性交。
眾被告之後離開,第四被告吩咐X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同日下午,首被告與X見面,聲稱會補償,並替她買避孕藥,又叫她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或報警,否則會被車撞或被綁架。X於前年三月把事件告訴社工,並於前年七月報警。四名被告其後被捕,首被告承認犯案,又稱案發後的兩個月仍與X拍拖。第四被告則稱,是首被告把其女友介紹他認識,又指X為妓女,當日性交時她亦無反抗。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四人都已後悔,次被告透過律師向事主及其家人道歉。第四被告則透過律師指,雖然他於案發後離港,但他並非潛逃,而是去探親,他亦是自願回港自首。不過,法官指出,很難想像一名女孩子會與四名男子先後在公共廁所性交,他認為事件已近乎強姦,但決定先替較年輕的首被告和次被告提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判刑。
案件編號:HCCC 3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