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沒依令存檔及送達文件
原告大時代貴金屬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稱,陳煜湛在一六年尾至一七年初間,向原告董事稱表示研發出一款「雷電能汽車省油減碳排放器」,原告其後就此產品投放資金,但被告沒交貨,原告遂向被告追討訂金和開支三百多萬元。
由於原告今年三月開始缺席聆訊,四月沒有根據法庭指示存檔及送達一份文件,故此五月法庭剔除原告的申索,陳獲判勝訴和一萬元訟費。
法庭也下令原告須於六月十日或之前,支付本案的一萬元訟費予陳。最後,法官批准被告撤回其反申索,並不就此作任何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 182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