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作為一種強制權力,僅僅是為了便於國家執行它的基本任務,即對外保障安全(國防),對內維持公道(治安)而存在,而所謂強制不能超越這兩個目的,即是不能越權或濫權。警權也是一種強制權力,它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必須有的權力,為了防止這種強制權力被濫用,就必須劃清任務和權力的界線。
警察是對內維持公道(社會秩序),它的權力性質是消極的,即是行動只應是事後補救而非事先壓制,警察也不能把所有人民當作潛在的罪犯來處置。但這樣的行使權力的原則,在許多民主國家的政府都很難遵守。即以取締人民持有武器而言,等於把武器持有者視為潛在的殺人犯而事先壓制。美國憲法不准政府妨礙人民持有武器,實際上是很難做得到的,所以各州另訂規章,用迂迴曲折的方法取締或限制人民持武器。對國家的治安權力拘束過嚴,美國尚且難行,更何況其他國家。面對現實,經過妥協之後,一般民主國家的做法是:如因「必要」而作事先的防範,亦應不致構成一種對人民的侵擾,最低限度,不能損及人民的基本權利。
國家權力最不受控制的時候就是當它宣布全國或某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因為約束人民的強度,承平時期與緊急時期是截然不同的。在承平時期,民主國家行使公權力應該謹守「事後補救」而不從事「事前壓制」的界限;緊急狀態(主要是戰爭)宣布後,政府權力擴大,人民自由就不得不相對的縮小,有一些政府在平時所不應有的措施,到此時則變成必需,例如郵電檢查、新聞檢查等。這些限制言論自由的措施,在緊急時期人民被迫接受。至於如長時期大規模的搜索、長時期的交通斷絕,甚至長時期的戒嚴等,就算在戰時也不能視為應然之事。不過,極權國家沒有這樣的問題,因為它在任何時候都是緊急狀態。
七月一日晚上的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頗有一些建制派人士認為這已構成暴亂,應該實施局部戒嚴,亦有一些服膺「和理非」的泛民政客及KOL,以解放軍沒有介入鎮壓而深感慶幸,甚至不自覺流露「感恩」之情。(《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然而,香港當前的情況,是否已經到了發生一個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的地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