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監督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工作的警長,涉嫌以缺錢交稅等藉口,先後兩度向一名月入八千多元的保安員借錢應急,共借得四萬元,但卻把貸款用作賭博。該名警長被廉政公署控告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警長原本擬認罪,但裁判官得悉控方案情後,指本案是典型收受「甜頭」的案件,要控方考慮改控被告罰則更重的代理人貪污控罪。案件押後至八月五日,等候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再訊,被告獲准以五千元繼續保釋。
現已退休的被告梁錦輝(五十五歲),於一九八二年加入警隊,事發時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控罪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即警隊警長,於去年一月十二日及二月廿一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定許可,從張碧珊處接受兩筆分別三萬元及一萬元的貸款。
控方案情指,被告職責包括監督外判保安公司的保安員及分配工作給他們,張是該外判公司的保安員。張的月薪是八千五百多元,而被告的月薪是四萬二千多元。
去年一月十二日,張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停車場遇見被告,被告聲稱翌日要交稅,要求張借出三萬元,張遂按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的馬會戶口。該戶口結算單顯示,在張存款之前,該戶口結餘僅剩六元九角。在張存款後,該戶口有一百二十四次投注紀錄,並有一筆二千元提款紀錄。去年二月廿一日,被告聲稱急需用錢,再要求張借出一萬元,張答允。在這次張再存款之前,被告的馬會戶口僅餘十二元。
被告其後共還了兩萬五千元給張。去年五月底,張向被告追討尚餘欠款,但不得要領。去年六月初,張知悉被告打算外遊,遂向被告的上司舉報。被告於去年十一月被廉署拘捕,他向廉署承認未經上級批准貸款。
控方昨庭上讀出案情後,裁判官質疑應控告被告代理人貪污的控罪。裁判官指,被告與張因工作認識,被告負責張的工作安排,案中貸款明顯是「甜頭」,藉此維持被告與張的良好關係,故希望控方重新考慮現有控罪的適合性。控方則解釋,無證據證明被告給予張優待,控方只能控以現時的控罪。辯方亦指,被告不涉及以權謀私,或在公事上造成不公。
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觸犯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任何人觸犯代理人貪污罪,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案件編號:KCCC 17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