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在前年十二月立法會外抗議修改《議事規則》的集會上,被警方截查時發現他身上藏有氣槍而遭檢控,劉去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感化十八個月。他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在判詞指,認同上訴一方指出原審裁判官曾對劉作出不同提問,會令旁人覺得該裁判官加入了主控行列,並無保持客觀態度的觀感。法官亦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清楚表達,如何證實劉管有氣槍是帶有犯罪目的,認為情況令人不安,故裁定劉上訴得直。
十七歲上訴人劉康,昨午到高院拿取判詞,他認為政府控告他管有仿製火器屬荒謬,並指上訴得直的裁決證明政府大錯特錯,是政治檢控。他重申自己支持自由及民主,呼籲政府停止做愚蠢的事。
高院法官在判詞裁決指,上訴一方曾指原審裁判官向劉作出的提問,超越釐清其證供的界限,原審官並「加入戰圈」變成主動盤問劉,且以該些提問作出不信任劉的證供之基礎,令劉未獲公平審訊。法官又指,雖然原審官提問的數量並不算多,且大部分提問內容在劉的主問及盤問時亦有觸及,但觸及的事情都是有相當重要性,法官不能否定原審官對劉的誠信評估和證據考慮,有受該些提問影響。法官又指,雖然認同沒有該些提問,案中證據也支持到原審官的裁斷,但亦不能排除原審官或是以該些提問作為不信任劉的基礎,故認為定罪有不穩妥之處。法官又指,原審官不接納劉指稱帶氣槍是用作自衞,並裁定他帶氣槍在身上是有犯罪目的,但卻沒有再闡釋如何達致該裁定,法官認為情況令人不安,會對裁決的穩妥性起疑,因此裁定劉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