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因不滿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早前報道,影射她赴美國生子詐領全民健康保險(簡稱健保),控告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兩名記者,並要求賠償。士林地院判定被告須賠三十萬元新台幣(約七萬六千港元)及登報道歉;該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昨日二審,認定《台壹》等未盡合理查證,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台壹》在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刊出題為「貴婦詐健保洪曉蕾等女星列清查名單」的報道,使用了李晶玉的照片,又指她已被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部分電視台隨後也引用該篇報道。李認為該篇報道不實,稱她從沒有申請過任何海外健保核退,而警方亦表示涉案名單沒有她名字,亦非調查對象。
李進一步指,她二○○六年在美國生子期間,並非光顧涉案的陪月中心,也未有授權任何陪月中心以她賣廣告,加上其生子時間早在詐保案發生前六年,故報道是利用了她的知名度來創造話題,增加銷情。士林地院一審認為,報道在性質上屬「事實陳述」,故要考慮真偽,惟被告雖辯稱是引述警方消息和陪月中心業者廣告等來撰寫,但卻無法舉證,《台壹》未有盡合理查證義務,報道貶損李的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
《台壹》及兩名記者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李晶玉未曾因在美國分娩,而申請核退健保醫療費,且刑事局在偵破案件的新聞中,並無提及有主播、女星涉案。
而被告未能證明警方已將李晶玉列為跨國詐領健保案約談對象,也未提出警方查證的消息來源,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本報綜合報道